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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函[2005]19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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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7:27 |
| 信息简介: | 商品房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其计税土地面积的计算,原则上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占有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每半年清算一次。未出售房屋的土地面积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