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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2005]34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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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7:10 |
| 信息简介: | 对金融机构(南昌、九江和赣州市商业银行除外)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的缴纳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