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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2006]3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委托国税部门代征有关税(费)的通知[全文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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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6:45 |
| 信息简介: | 各级地税、国税机关要严格按各自征管范围及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并征收税款,加强信息沟通、资料交流。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分别于每月15日以前,将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缴纳和代征税款信息进行情报交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