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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函[2006]9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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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6:41 |
| 信息简介: | 机动车销售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加盖机动车销售单位发票或财务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同时将消费者在《江西日报》上的发票声明作废公告原件留存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