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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函[2006]6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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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6:33 |
| 信息简介: | 你局《关于龙南县殡仪馆是否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赣市地税发[2006]13号)收悉。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民政部门管辖自主经营的殡仪馆及墓地,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政部门与其它单位和个人合资,而合资企业和个人又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其合资企业和个人使用的房产、土地,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均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