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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函[2006]6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业营销员从业适用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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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6:32 |
| 信息简介: | 省局2005年以赣地税发[2005]94号文件调整了营业税的起征点,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对保险企业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业务取得佣金收入如何适用营业税起征点。据调查,保险业营销员从业不需要专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实行的是从业资格认证制管理,即同时持有国家保监会组织颁发的《保险业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