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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2006]7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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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6:27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有效期、发证日期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作遗失声明,凭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