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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函[2006]20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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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6:26 |
| 信息简介: | 收购统一发票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向生产经营单位购进废料、边角料、回收料或者向个体经营者购进废旧物资的,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不得开具收购统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