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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2006]11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出具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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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6:23 |
| 信息简介: |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凡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40号)中规定的需要提供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相关项目,在向地税部门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时,应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