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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2006]11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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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6:23 |
| 信息简介: | 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由县(区)局主管地税机关审批。纳税人办理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时须报送个人身份证件、交易房产的原房产证、原契税完税证、交易合同、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