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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函[2006]15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全文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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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6:06 |
| 信息简介: | 对从事生产经营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登记表》,赋予税收管理码和临时税务登记代码,纳入征管系统正常管理,依法征收税款;但不得核发税务登记证,不得发售地税发票;应待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