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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2006]28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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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6:01 |
| 信息简介: |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办法》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并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额进行典型调查,年度内典型调查户数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比例城市、县城不低于10%,农村、乡镇不低于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