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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2007]5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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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5:49 |
| 信息简介: |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其进项税额按实际成本确定。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明确流转税审核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372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