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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财法[2007]44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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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5:27 |
| 信息简介: | 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在向省级财税部门申请税前扣除资格时,需提供财税[2007]6号文中第三条规定所列明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主管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或上一年度年检已通过的书面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