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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2007]9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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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5:24 |
| 信息简介: | 从2007年9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既不能提供购买发票,又没有评估价格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3%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