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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2008]2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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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4:48 |
| 信息简介: | 扣缴义务人原则上应于次月10日内向保险经营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上月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