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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函[2008]3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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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4:48 |
| 信息简介: | 主管地税机关应认真做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初审和年终审核认定确认工作,并建立小型微利企业的台帐登记制度,对年终审核认定当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一律不得执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