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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函[2008]4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烟草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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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4:42 |
| 信息简介: |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7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烟草公司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算方法统一为:应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贷方累计发生额+库存商品借方累计发生额)×4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