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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2008]9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租房屋收入不征房产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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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4:37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对单位和个人租赁的房屋再进行转租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