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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2008]10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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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4:37 |
| 信息简介: | 《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住宅核定征收率是指普通标准住宅适用的核定征收率。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适用的核定征收率按下列规定办理: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在设区市所在城市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5%(南昌市暂定为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