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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洪地税发[2008]281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非住宅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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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4:36 |
| 信息简介: | 个人转让非住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