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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函[2008]25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违规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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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4:34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违规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