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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2008]19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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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4:24 |
| 信息简介: |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江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江西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