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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2008]22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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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4:14 |
| 信息简介: | 已向退税机关递交合同原件的出口企业,可以不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第一条规定的时间办理合同备案,待总局返还合同原件后再办理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