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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洪地税发[2008]487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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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4:09 |
| 信息简介: |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参照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执行,按开票金额2.5%预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