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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法再次明确以逃税目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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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7:33:57
信息简介: 受票方如果是为了“虚抵进项税额”,进而实现不缴、少缴税款,即为逃税目的虚开的,因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逃税的故意,客观上也是造成了国家应征税款没有征到,即应征税款流失,而不是造成国家既有财产损失,因此,应不同于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符合逃税的特征,因此,我们认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以逃税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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