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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2009]5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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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3:36 |
| 信息简介: | 2006年江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减免税定额标准的请示》(赣国税发[2006]42号),经省政府同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浮20%,即每人每年4800元。此定额标准继续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