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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函[2009]143号 江西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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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3:25 |
| 信息简介: |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总结,逐级上报书面总结报告。各设区市局、各县(区)局应分别在每年6月底前、6月15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上一级国税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