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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2009]11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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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3:09 |
| 信息简介: |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具体限期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