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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2010]17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税收管理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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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2:48 |
| 信息简介: | 经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登记证件、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证明。对于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报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