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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2011]4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江西省文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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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2:41 |
| 信息简介: | 严格执行申报期限。包括免征营业税的应征主体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都应随主体税种按月征收,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对个体工商户缴纳地方税收实行简并征期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一并采取简并征期的办法申报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