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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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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2:36 |
| 信息简介: | 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必须按规定逐笔开具发票。但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收取金额在25元以下,且消费者个人未索取发票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