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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销售增值税征免管理问题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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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2:36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取得污水处理劳务收入和销售自产再生水收入免征增值税,必须按减免税规定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供有关部门确认的对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l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对没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或不能提供上述水质标准证明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