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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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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6:45:02 |
| 信息简介: |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