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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洪地税函[2014]28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华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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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6:44:59
信息简介: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华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望城新区320国道北侧、江铃大道西侧A6(8641.33平方米)、A7(10002.67平方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江西华宏星汽车有限公司并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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