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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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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6:44:56 |
| 信息简介: |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纳入汇总纳税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逐级传递给总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