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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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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6:43:43 |
| 信息简介: | 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未在登记机关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销售二手车时,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者向有代收代缴资格的二手车市场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凭据,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