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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条款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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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6:42:49 |
| 信息简介: | 自2016年7月1日起,江西省内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总分支机构发生的应税行为,均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金融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仍按月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