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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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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6:42:06 |
| 信息简介: | 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预缴率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