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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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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6:40:58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景德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191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716元/月,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572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