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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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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6:40:55 |
| 信息简介: |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