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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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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5:57:01 |
| 信息简介: | 将第五条“发票鉴定工作由省、市、县(区)三级税务机关负责,省税务局由征管部门负责,设区市税务局由票证部门负责,县(区)税务局由征管部门负责。各责任部门要设立普通发票鉴定岗”修改为“发票鉴定工作由省、市、县(区)三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并在征管部门设立普通发票鉴定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