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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2号建议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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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5:54:57 |
| 信息简介: |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