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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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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5:54:52 |
| 信息简介: |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精神,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吉安市2020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0103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04元/月,将我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0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