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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政协十四届六次会议提案第20210081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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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5:54:50 |
| 信息简介: | 第十条中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