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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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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5:54:48 |
| 信息简介: |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税〔2006〕10号、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085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253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51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