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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税函[2021]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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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5:54:46 |
| 信息简介: | 自2021年10月1日起,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由市区一级土地调整为二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8元/年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