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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增值税预征率的适用(2026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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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5:50:37
信息简介: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等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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