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条款注解(3月12日更新)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条款注解(3月12日更新)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5:48:59 |
| 信息简介: |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