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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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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5:47:10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分别按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4%的幅度内口径计算并执行。 |